沈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以及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模拟鞭炮)区域。
三、本市禁放区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的划定,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燃放、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 运输烟花爆竹途经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须经公安机关审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