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送达日期,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如果需要更长时间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在延期后的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新的材料或者需要补充调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调查情况,并在收到补充材料或者调查结果后的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