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保从1月份开始补缴,符合规定的补缴期限为次年4月30日前。
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的,当年度缴费中断,可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
符合上述条件的:
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社保局业务大厅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其中: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窗口受理;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