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方法如下。
行政处罚种类有七种:
1警告
2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
6撤销海关注册登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海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简单程序案件和一般程序案件。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2简单程序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 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依法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