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
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逝世的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逝世干部;工程师、讲师及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逝世干部;地市以上批准的劳动模范。
二、提交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盖单位公章)2、死者生评简介(盖单位公章)3、生前任职文件原件4、***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