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无法支付的款项,企业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而按规定程序净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当企业获取无法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后,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具体来说,应将其记在借方的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中,贷方则是营业外收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无法支付款项的处理需要企业仔细研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合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