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所有在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率和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7.5%。同时,我市实施阶段性减负政策,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6.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