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换医院。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到新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选定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变更。满一年后确需变更的,与新协议定点的门诊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携服务协议及有效证件,由新协议定点的门诊医疗机构变更,或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的大病医保政策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