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者或所有者向林业局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1、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申请登记的林木、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准确、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2、在公告期间,有关利害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且确实合法有效的,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四、经过林业局审查予以登记的申请,及时核发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