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不需要做成书面证据
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