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的约束不少,保险、证券自营和银行自营接盘多受限;后者有“走老路”的嫌疑,不适应信用环境的发展。是否有折中的方法?
现金管理类产品在符合要求下,目前仍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并且,“银保监会可结合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合规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水平与认购赎回机制安排等,适时调整上述比例”,给产品运作留有一定余地。
倘若能适时调整该类产品月末资产净值比例,这将给短债市场提供增量配置资金;并且,考虑到保险和证券自营在偏长票息资产上的承接,有利于缓和信用市场悲观情绪蔓延。
当然,抛售与承接体量上仍有一定悬殊,或许还要借助其他方法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