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刑人员在刑期届满或刑期终止后,需要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开具财产终结证明。
2.
原处理机关应当审查服刑人员的申请,确定其财产权利、义务及处理结果,并开具财产终结证明。
3.
财产终结证明应当包含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财产权利、义务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原处理机关盖章。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刑期届满或刑期终止,服刑人员被释放或被撤销刑事处罚的,应当出具财产终结证明”,规定了服刑人员财产终结证明的开具条件及内容,明确了原处理机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