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