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办期限规定如下:
1. 社保补缴的期限,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补缴类型,有不同的规定。
2.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
3. 要是是因为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那么由单位缴纳社保费用期间,参保人是没有办法享受社保待遇的。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进行年检时,应当对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持有者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种类、持证人员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领取时间等进行核查。
5.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6.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不补足前款规定的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