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复议期限是指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作出被申请人认为不利于其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需要进一步复议,申请人在收到第一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再次复议。注意,如果期限过了,将不能再提出异议或复议。